Regulations
中国民营企业国际合作发展促进会
安保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民营企业国际合作发展促进会安保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隶属于中国民营企业国际合作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民促会),受民促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部队、公安、武警、安全、保安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具有相当理论水准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会将开展高级安保服务领域的理论研究,同时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促进民营安保企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国民营安保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护国利民、安保天下。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指导和组织开展高级安保服务领域学术研究的组织。是联系社会专家的桥梁和纽带,围绕高级安保服务领域职业岗位培训、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提高中国民营安保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安保从业人员的素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隶属于民促会,受民促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与组织机构:
(一)顾问委员会
由部队、公安、武警、安全、保安等领域的领导、专家组成顾问组,担任委员会的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等职务。
(二)执行委员会
1、执行委员会是本专家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执委组成。
2、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执行委员若干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主任任命。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委员会委员
1、委员会委员由推选的专家、委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热心本委员会的其他人士组成。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执委会成员自动成为委员会委员。
(四) 决策程序
1、本专家委员会的解散、章程的重大修改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须超过委员人数的50%,做出的决定报民促会批准。
2、其它重要事项由执行委员会决定,执行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也可通讯表决。必要时秘书长根据主任的授权,将表决结果通知全体委员。
第三章 委员、执委的条件
第十一条:委员、执委的条件
(一)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学术带头人;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知名专家学者。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有较大成就和突出贡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企业界知名人士及其它热心本会的人士。
(四)同意安保专家委员会宗旨,遵守委员会章程,热爱安保事业,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执委的权利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执委的的权利包括:
(一) 专家委员会委员、执委拥有本会颁发的正式证书和牌匾。
(二)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论坛及学术研讨会议的权利。
(三)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本会基本的建议权与表决权。
(四)专家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执委有权讨论决定专家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六)执委有权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七)执委有权选举执行委员会;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执委义务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执委的义务包括:
(一) 遵守专家委员会的章程,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 积极传播专家委员会宗旨,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优先承担本会理论研究和开展咨询服务的义务。
(四)接受专家委员会监督;
(五)贯彻实施专家委员会决议;
(六)对专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七) 完成专家委员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按时缴纳会费。
(八) 专家委员会成员经由本会派遣从事咨询服务工作,必须遵纪守法,诚信服务。
(九)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社会活动。凡个人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而在社会上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与专家委员会无关。
第六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 开展中国高级安保服务领域的理论研究。
(二) 举办各种形式的高级安保服务领域的论坛、研讨会、研修班、学术讲座。
(四) 编辑出版本领域的丛书、期刊、通讯。
(五) 关注国内外高级安保服务领域的最新动态,不定期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 组织、参与本领域的管理理论与学科的学术研究,发挥咨询指导作用。
(七)主持、参与国内外高级安保服务领域的研究和评审工作。
(八)参与本领域从业人员的资质考评体系的设计。
(九)参与本领域职业岗位培训项目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评审。
(十)参与本领域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部门工作标准体系的设计与认证。
(十一)为军警转业、退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发挥其专业技能,服务社会。
(十二)为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七章 解职和辞职
第十条 :委员的解职和辞职
(一)委员在一个任期届满后,未被连续推选,即为解职。
(二)委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委员一年内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委员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处罚,经执委会研究决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五)委员任期内无故不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或有其他影响本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执委会可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委员职务。
(六)委员本人可以要求辞职。
第八章 学术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学术资金来源:
(一) 有关部门资助。
(二) 有关人士捐赠。
(三)提供咨询服务所得。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学术资金管理:
(一) 专家委员会的学术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 专家委员会委托中国北京伟之杰安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学术资金。
(三)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术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由专家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实行。